[百貨]商場、百貨使用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 都發局籲速申報建物簽證
新聞來源:台灣新生報 記者:林賢經
有關百貨公 司、旅賓館( 飯店)、商場、市場、量販 店(B2類)使用樓地板面積達 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建築物簽證及申報日為每年1月1 日至6 月30日,該使用類組建築物使用人、所有權人應於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開始,定期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結果需於期限內至本 府完成申報,違反者依建築法第9 1條規定: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處分;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呼籲今年尚未申報者,應速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都發局使用課表示;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及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九一二號函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略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故建築物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依前規定有主動委託申報之義務;不得以未收到通知書而逾期未申報。
0 個意見:
張貼留言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 首頁